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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国际教研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表时间:2019/11/18 00:00:00  浏览次数: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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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充分发挥社会教育科研机构四个服务意识,传播社会新风尚和促进学术交流繁荣发展,根据《湖南国际教育科学研究院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南国际教育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本院学委会)是本单位的最高学术部门,遵照本院章程,履行理事会的学术工作决议,在院长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本单位学术职务和研究成果的评议与审核;审议本院远景规划、重大研发的立项草案、省级以上课题研究的开题报告;组织开展专家论坛和高端培训学习活动;对本院大型学术活动提出建议并促进所属部门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科技合作;团结学委会成员站在更高的学术平台上互学互鉴、共同成长,为发展教育事业聚智、赋能。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三条 本院学委会的组成:

(一)学委会成员由不同专业的省内外专家、学者、优秀教育工作者、行业精英和社会有识之士组成。

(二)学术职称设:首席专家、特邀专家、高级研究员、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等。

(三)组织职务设: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委员、代表等。

(四)学委会设秘书处,主要负责统筹和执行主席团决议通过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学委会准入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同本院学委会章程;

(二)学风端正、声誉良好、在本专业领域具有公认的成果;

(三)积极参与本院学委会各项活动,能够正常履行委员职责。

第五条 学委会成员聘任:

(一)学委会主席、副主席由本院聘任并报省社科联备案,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二)常务委员由主席团提名,须经学委会三分之一的委员投票通过。常务委员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三)学术委员在学术代表中自愿申请产生,须经学委会秘书处初审后报主席团审批。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四)学委会代表是由委员职务以上人员推荐的临时参会者,不属于该组织的正式身份。

第六条 本院学委会在省内各(州)市设“教育一线常务委员工作部”,在各县(区、市)设“教育一线委员工作部”(具体设立标准另行规定),执行学委会交办的教育活动组织工作和市场调研工作。

第七条 学委会经费来源:

(一)本院拨款;

(二)课题研究赞助费、基地服务费、培训费;

第八条 学委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及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引咎其辞职:

(一)主动申请辞职的;

(二)懈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其它违法行为被披露的;

(四)散播负面言论;

(五)利用学委会未经授权许可服务个人的。


第三章 组织职能

第九条 学委会主席团职能:

(一)制定、落实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负责公共关系的建立、维护及保持,组织开展学委会活动,掌握学委会各项工作情况;

(二)监督指导工作计划的落实;协助院务会界定和处理本院各部门之间的业务交叉矛盾关系;指导和监督本部门的工作目标和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对学委会的整体工作绩效负责,对重大会议根据需要有现场指挥权。

第十条 学委会秘书处职能:

(一)协助办理学委会日常事务工作,当好学委会主席团参谋及助手;协助相关会议的组织,以及会议决议的督办事项;

(二)参与拟定学委会的活动计划、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处理学委会的投诉、调查、调解等具体事务;

(三)实施调查研究学委会发展状况,向本院院务会和主席团同步汇报学委会成员的要求、意见,提出建议;

(四)对学委会一线工作部履行监督和检查权;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学委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学委会举办的活动;

(三)优先推荐学术代表;

(四)优先申报课题研究基地;

(五)优先参与相关论文、征文评选。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委会章程执行学委会决议;

(三)积极参加学委会各项活动;

(四)维护学委会合法权益和信誉,不以学委会名义从事与本会宗旨相违背的活动;

(五)参与学术交流计划方案,推荐学术交流项目,推荐学术交流人才,参与评定学术交流成果。

第十三条 学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委托,受理有关代表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可向本院及相关部门提出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待遇等处理建议。  

第五章 活动开展

第十四条 学委会主要围绕社会教育开展教育研究、学术交流、专家讲座、学术论坛、教育指导、游学等活动。

第十五条 秘书处授权“教育一线工作部”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议应当提前20天确定议题并提前15天通知,会议临时增加议题的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代表同意。

特殊情况下,经学委会主席提议,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全体会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由学委会秘书处提出修订案,经学委会主席同意,报理事长批准方可执行。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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