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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12/26 06:37:52  浏览次数:2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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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要求,现就我省集中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履行政府责任,依法落实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定,聚焦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治理,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切实办好学前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二、治理范围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城镇小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及地方规定等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具体治理范围由各地确定。

三、治理任务与主要措施

(一)规划不到位的。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部门应当将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空间上落实幼儿园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需要预留幼儿园建设用地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书面征求教育部门的意见。对已建成或正在建设的居住区未规划幼儿园的或规划不足的,要依据国家和本地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依法及时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按相关规定划拨建设用地。对达不到本地配套建设要求未配置幼儿园的城镇小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周边区域统筹安排,确保符合幼儿园规划建设要求。

(二)建设不到位的。配套幼儿园建设应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对有完整配建规划但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列为首期建设的,有关部门要约谈开发企业,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对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城镇小区配建幼儿园未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建设验收,或者幼儿园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三)移交不到位的。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未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应限期完成移交,对已挪作他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配套幼儿园,必须如期移交。建设用地以出让形式取得的配套幼儿园,已签证移交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移交;未签证移交协议的幼儿园,以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发布时间为节点分类治理,《若干意见》以前已建成的配套幼儿园,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收回,确定不收回的,采取当地政府与开发单位(或产权人)、举办方三方协商的方式,办成普惠幼儿园。《若干意见》发布之后规划建成的配套幼儿园应于2019年9月底前收回。移交涉及补偿的,由各地根据情况自行确定。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产权移交税费、维修基金、土地出让金等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减免或退还。

(四)使用不到位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成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公办学前教育资源不足的地区应优先办成公办园。办成公办园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方面的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且不得收取租金等费用。

四、工作步骤

(一)认真核查。教育部门牵头,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配合,在《湖南省教育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园摸底的通知》(湘教通〔2019〕125号)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填报 “教育部治理工作进展信息监测系统”的相关数据,并核实数据的关联性、逻辑性,全面整改工作以“教育部治理工作进展信息监测系统”数据为基础,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原则,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建立台账,逐一进行整改。各地完成“教育部治理工作进展信息监测系统”核查任务后,请将“市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相关情况统计表”经教育、自然资源、住建三部门盖章后于2019年6月28日前报省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

(二)全面整改。对已经建成的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在2019年6月底前完成;对需要置换、购置的,原则上在2019年9月底前完成;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三)监督评估。对各地自查、摸排、整改等环节加强督导、监督和评估,并针对关键环节适时进行抽查,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地方进行通报。

五、组织保障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成立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主任由湖南省教育厅厅长担任,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联合办公室设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别抽调1名业务人员开展具体工作,建立每周定期集中办公制度,研究处理治理工作中有关问题。各地应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明确各项工作的具体责任部门,集中办公,建立和完善分阶段调度、及时检查督办工作机制。

(二)落实治理责任分工。按照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明晰各项工作的主责部门及配合部门,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切实把治理整改等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教育行政部门要牵头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自然资源部门要配合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摸底核查工作,提供城镇小区及配套幼儿园规划、用地、产权等相关基础数据,提出小区配套幼儿园是否规划到位意见,根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相关规定划拨建设用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配合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摸底核查工作,提供城镇小区及配套幼儿园相关基础数据,提出小区配套幼儿园是否建设到位意见,加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的监管落实。

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根据办园性质,分别由机构编制部门和民政部门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三)加强治理工作保障。各地要认真制定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治理步骤,细化工作分工,压实部门责任,完善治理举措,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要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整改措施及治理结果。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要及时总结治理情况,制定完善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形成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各市州治理工作方案、反映意见渠道以及摸底、整改等情况,要及时报送省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


湖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9年6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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