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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供应链“官商化”问题研究

发表时间:2022/12/21 22:19:10  浏览次数: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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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现代史研究——

供销合作供应链“官商化”问题研究



摘要:中国供销合作社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中,逐渐从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演变为政府行政机构,从而在经营上逐渐背离了“为农民服务”的宗旨,导致供销合作社在经营上表现出一系列“官商化”行为。本文即对这种供销合作社经营“官商化”问题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供销社;供应链“官商化”

经营是企业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体现供销合作社是否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关键。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是指其为实现自己的经营目标,把广大农民所需要和所生产的工农业产品从生产领域引入流通领域,通过购、销、运、存等一系列活动,转移到消费领域,实现其价值和使用价值。在1958年“大跃进”后,随着“左”的错误越来越严重,供销合作社在经营上也逐渐“官商化”违背了供销合作社为社员服务的宗旨。



1958年前供销合作社的经营

在经营思想上,供销合作社坚持为农民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办社宗旨,认真贯彻“上级为下级服务,基层社为社员群众服务”的方针。1951年9月20日《关于合作社问题的决议(草案)》指出:“农村供销合作社,一方面,是农民把自己当作生产者组织起来,以便为自己推销自己消费以外的多余的生产品,并供应最近所需要的生产工具及其他生产资料;另一方面,又是把自己当作消费者组织起来,以便供应自己所需要的生活资料。”因此,为农民提供生产和生活需要是供销合作社的基本经营指导思想。

1954年7月21日,全国合作总社临时监事会工作报告进一步明确了供销合作社“为农村生产服务,支援国家工业化的方针”。在此方针的指导下,我国供销合作社进入发展的“黄金时期”。在经营内容上,供销社的经营范围广泛,只要是国家允许的,社员需要什么就经营什么。

首先,供应服务是供销合作社的基本经营内容之一,主要是供应社员和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建国初期,供销合作社在供应农民生产资料的同时,注重为社员提供生产服务。在农业合作化运动基本完成后,进一步提出“在保证农业增产的基础上,同时发展副业生产,指导农业社开展多种经济的经营”。

在生活资料的供应方面,为了从多方面满足农民的需要,1954年《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供销合作社工作的决议草案》提出:“首先要保证社员生活需要的主要商品,然后根据社员和农民购买力提高的情况和合作社的经营能力,逐步增加商品的种类。”

其次,购销服务。供销合作社的首要任务是购销,但不是单纯地推销。1954年《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供销合作社工作的决议草案》要求“对其他农副产品和土特产品也应负责尽力去推销,以改善农民生活,提高农村购买力”。由此,供销合作社尽一切努力去适应农业生产合作化和农业生产的发展,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购销要求。

再次,文化福利事业服务。1951年9月20日《关于合作社问题的决议(草案)》规定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基本任务是:“及时推销农民需要出卖的生产品;及时供应农民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兼办一些医药、卫生、文化及其他福利事业。”

因此,根据社员的需要和供销合作社的  能力,举办一些简单的文化、医药业务和其他福利事业,成为供销合作社密切与社员之间的联系的一个重要方式。到1956年第三季度,江苏全省有100多个基层供销合作社举办了社员俱乐部或休息室;60%的基层社有了收音机,组织社员收听;有80%的基层社免费优待社员看电影,享受到这一优待的社员达50%还有的基层社部分免费为社员治病。供销合作社在经营方式上十分灵活,主要有自营、国家委托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建国后,国家鼓励合作社发展自营业务。1952年《全国合作总社关于推销工作的决定》规定:“合作社自营业务,应把重点放在国家非计划收购的小土产经营上”主要由省、县两级社按季节召开土产交流会组织推销。

1953年11月,全国合作总社提出“合作社应集中力量经营一般社员所需要的主要商品”。而且除了完成国家委托的 收购和供应工作外,供销合作社还要“做好其他物 资的收购和供应工作”。主要是经营国营商业不经营或经营不过来的小土产。这样的规定为供销合作社在经营方式上坚持以自营为主提供了保障。因此供销合作社的下属业务经营机构,如合作货栈也十分注意加强自营业务,从产地大量采购粮食、农副产品及土特产品供应北京 市场。

同时,作为国家扶持和帮助下发展壮大的企业,供销合作社也承担一定的经济任务,主要是为国家代购代销工农业产品,为国家代购的主要是派购和计划收购的品种。国家通过供销合作社进行购销,要付给供销合作社一定的手续费。

在经营作风上,供销合作社作为坚持“文明经商,礼貌待人,优质服务,方便群众”的原则,采取便民措施,保证商品货真价实,赢得广大农民群众的信赖。

首先服务态度端正。供销合作社在营业过程中,服务态度端正,“拿千遍遍遍不厌,问万语语语不烦”。正如社员们反映:“合作社三反以后变了个样,商品分量足了,质量好了,东西全了,特别是售货员服务态度改善了。

其次,营业时间灵活。供销社所属各中心商店和分销处代销店按照农民作息规律调整了营业时间,一般开门营业长达12小时,有的商店还实行夜间售货,农民随到随买。这种便民措施获得了农民群众的欢迎。“公社贸易货栈门市部每天早上5点上班,直到晚上10点才下班,群众随到随买,接待热情,服务周到,克服了国营商业的官商作风,群众反映很好。”

商业网点下伸。1956年全国供销合作 总社提出:“在1957年内完成农村商业网调整,要求在零售网调整方面,应根据便利群众购买,有利城乡物质交流,合乎经济核算和充分发挥改造后私商的作用等原则,把零售机构逐步下伸到农业生产合作社或乡以下的居民点,集镇商业适当分细和专门化,同时使专业商店和综合商店、固定商店和流动商店、分销店和代销店、代销员和货郎担等零售组织很好地配合起来。”这样便形成了供销社遍布农村各乡、镇、村,上下相通,纵横交错的商业网络,大大方便了农民的购销。

“行商”作风盛行。各级供销社坚持送货上门就地收购,供销社干部、职工经常在条件艰苦地区身背肩扛走乡串户、收售结合,深受郊区农民的欢迎。

经营品种多样化。建国初期,供销合作社的经营品种并不是很多,随着供销合作社的发展,经营品种逐步增加,1955—1956年,调整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下伸商业网点以后,普遍增加经营品种,供销部在300余种左右,综合性门市部1000种以上,少数达1500种以上,专业商店100一800种。

总之,建国后到1957年,供销合作社基本上还属于农民自己的组织,是为农民办事、受农民监督的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对供销合作社的长远发展极为不利。事实也证明,这为以后供销合作社的“官商化”埋下了隐患。

第一,供销中出现强迫命令,有脱离人民群众的倾向。农村的供销工作,远远落后于农村生产发展的需要。1953年,全国合作总社在《一九五二年合作社工作总结和一九五三年工作要点》中指出:“关于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一年中除经营了占农民需要约百分之五十的细肥外,并接受国家委托,经营了七十万斤农药和一部分新、旧式农具,结果,帮助农民解决了生产中的一定困难,同时也造成了各地合作社的大批积压,发生了不同程度的严重的强迫命令。”

第二,供销合作社购货渠道开始集中。1953年12月,中央商业部、全国合作总社颁发《关于划分国营商业与合作社商业对工业品、手工业品经营范围的共同决定》后,县联社或基层社的零售工业品来源,基本上依靠向当地国营公司进货。此后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方式被加以控制,1954年《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组关于农村初级市场座谈会情况向中财委的报告》提出:“合作社自营业务除某些社团零售比重小,可稍前进并同时搞国家资本主义外,均必须加以控制。

第三,供销合作社出现官僚主义作风倾向。许多供销合作社在业务经营中,工作不深入,计划不具体,不了解社员群众的需要,以致在合作社中发生产销脱节、货源不旺、供求失调、积压太多的现象。因此在供销合作社的具体经营中出现“官商式”倾向。

1955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各级党委对供销合作社的领导的指示》指出全国各地基层社“贪污、舞弊、盗窃的方式多种多样,其中极恶劣、卑鄙的,如伪造或烧毁单据,压级、压价收进,提级、提价卖出,掺杂掺假,集体贪污盗窃等”。官僚主义作风使不少地区产生了严重的强买强卖等不良方式,严重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利益。



二、供销合作社的经营“官商化” (1958— 1982年)

(一)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思想

1958国合合并,供销合作社由“民办”变为“官办”代表国家同农民做生意,实际上改变了供销合作社的经营宗旨,从“以为社员服务为主”转变为“以为国家和政府服务为主”

1959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组织农村集市贸易的指示》要求:“第一类物资(国家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物资)和第二类物资(国家统一收购的物资)人民公社、生产队应该首先保证完成国家规定的交售任务。”同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适应人民公社的形势改进农村财贸管理体制的决定》进一步提出:完成国家统购和收购任务后所剩余的农产品,凡是国家需要的,应当仍然卖给国家,不得在公社之间自行交易,也不得另行推销。这样,供销合作社在经营思想上从“以为社员服务为主”转变为首先“以为国家服务为主”。供销合作社经营思想转变后,供销合作社不再以为农民服务为宗旨,而为国家服务为主,致使基层商业部门面向群众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工作,做的远不及以前了。社员反映:“过去供销社是咱办的,干部也听农民的话,社员需要什么就进什么,社员要卖什么就收什么,现在是不管需要不需要,有什么卖什么,照顾国家多,照顾农民少。”

1962年,供销合作社全国委员会一届四次会议,确定的基本任务和工作方针中规定:“供销合作社认购的一、二类农副产品和某些重要的三类物资,尽先满足国家工业、出口、军需、救灾等需要。在满足国家需要以后,收购单位,可以进行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的交流。”要求把完成国家农副产品收购计划放在第一位。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供销合作社进一步成为国家在流通领域约束农民行为的机构,经营指导思想上从“一身二任(既代表国家利益,又代表农民利益)以农为主”的格局转变为“一身二任,以国家为主”的格局。1977年4月3日《全国省、市、自治区供销社主任会议总结》进一步强调:“集体产品应按照政策规定卖给国家”。如在哲里木盟畜产品的销售全部按国家调拨计划执行,产品主要用于军需、出口和安排国内轻纺皮毛工业生产。

(二)供销合作社的经营内容

购销是供销社经营的主要内容。自1958年以来,购销工作陷入“计划国家管,资金国家出,价格国家定,利润归国家”的不正常状态。

1.供应服务。“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后,在商品供应方面,提出了“需要什么供应什么;需要多少供应多少”的口号。但实际上,供销合作社在供应服务上处于“批发有什么就经营什么,拨多少就卖多少”的局面。

在生产资料的供应上,国合合并后,官办造成官商官商不能很好地组织供应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的商品,更谈不上从沟通信息、传授技术、指导生产、培育良种、防宾病治虫等方面引导、扶持商品生产和解决农民“卖难”的问题。破坏了供销合作社支援农业生产的工作,把支援发展多种经营污蔑为“为资本主义供氧输血”。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左”的思想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把发展多种经营看作是发展资本主义,把关闭集市贸易看作是割资本主义尾巴,在农村的生产关系上大“穷过渡”使刚起步发展的农副业生产受到了严重摧残。农业与流通渠道的矛盾越来越尖锐,出现了“卖粮难、卖油难、买高档商品难、买优质化肥难”等渠道不同的被动局面。

在生活资料的供应上,由于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并合并,基层供销合作社下放人民公社。供销合作社经营品种下降,难以满足农民需要。

有一个省统计,日杂商品1965年销7000万元,1968年降至2900万元。1965年经营3000种,1976年只剩下1800种。连锅、碗、瓢、盆都供应不上:有的群众锅坏了,两年没有买到;有的买不到缸,只好用塑料袋子腌咸菜;有的群众买不到碗,只好一家人排队等碗吃饭;买不到锅盖,只好用秫秸帘子压上麻袋当锅盖。

2.购销服务。在国合合并期间,农村供销合作社原有的综合经营内容变成单纯的买卖关系。单纯的买卖关系使购销服务处于“上面要什么就收什么,要多少就收多少”的被动局面。因此,供销合作社在农副产品的经营方面,从为农民推销改为代国家向农民收购。

1958年,工业、农业生产的“大跃进”高潮,向商业部门提出了巨大的收购任务。在商品收购方面,提出了“生产什么收购什么;生产多少收购多少”的口号,如1964年上半年,苇席销路有问题,最多积压到60万张,但供销社仍坚持收购,只要生产队和社员有出售需求,供销社就不停止收购。随后,工商双方进一步提出“工业不姓工,商业不姓商,大家都姓国”的口号。要求每一个干部、职工都要“有愚公移山的精神,有武松打虎的勇气,有唐僧取经的决心,有孙悟空大闹天宫的干劲”。从此,大购大销运动在全国各部门普遍开展。大购大销,放弃了对商品的验收检查,品种不论多少,质量不论好坏,价格不问高低,“组织千军万马,翻山越岭找财宝”,“见皮就剥,见草就割,见籽就采,见根就挖”,“天上飞的打下来,水里游的捞出来,地下藏的挖出来”盲目收购了大量不适用和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购销手续不全,弄虚作假,买空卖空,片面追求购销指标,发展到“指山买石,指水买鱼,指树买果”,“指规划买商品”预付了货款,算作在途商品,当作完成了收购数字,浪费了大量资金。例如,1958年收购棉花“放卫星”数字是4000多万担,空付了几百万担的棉花价款。1958年商业系统未收回的预购定金、预付货款、赊销货款合计达33.9亿元,造成极大的浪费。

3.其他服务。1958年“大跃进”后,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营加工生产企业移交或合并到国营企业;基层社变为农村人民公社供销部,供销部只经营买卖业务,所属加工生产企业移交人民公社工业部门管理。多数地区的饭店、旅店关闭或变为人民公社的食堂、招待所,停止了对外营业。文化大革命期间,三尺柜台变成了无产阶级的前哨阵地停售大量“有问题”商品,即所谓“带有四旧色彩”的商品,造成服务项目减少,服务内容简单化,库存积压。同时,批判“为全民服务”经营高档商品是“为资产阶级少数人服务”多种化是为“全民服务”主动热情是“资产阶级作风”饮食业取消雅座,取消服务到桌,一律改为自我服务 (自取饭菜、自找座位、自洗碗筷)理发店取消吹风、坐洗、烫发;浴池取消擦背、修脚项目;照相行业规定有“几不照”旅店取消单间,停止为旅客打扫房间、厕所和打开水等。似乎为工农兵服务就只能是简单化、态度冷淡, 一问三不知,以至造成农村商品经营品种和服务项目大量减少,传统的风味特色横扫殆尽,不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几乎全被扫光。

(三)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方式

1958年以来,供销合作社的经营以为国家服务为主,灵活自主的经营方式逐渐消失,出现单一化趋势限制了供销合作社的发展空间,严重影响了农民的生活。

1.自营范围狭小大跃进”及人民公社化后,供销合作社在流通领域实行统购统销,绝大部分商品的购销活动只能按照行政的规定和计划的安排进行,自营范围狭小。1958年后,供销合作社自营业务受到限制。1959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组织农村集市贸易的指示》对参与集市贸易的商品范围、价格、形式、对象等作了限制性规定,随行就市的议购议销方式受到限制。此外,还要受到经营范围,城乡区划,批零分工的限制。

例如: 过去农民需要的工具把子、木炭、焊条等物资,多从邻近公社进货,近年来,这些都成了“县营商品”要由县“统一平衡”。城乡间、地区间、公社间,甚至大队之间也都不准自相串换。 随着“左”的错误指导思想的发展,供销合作社灵活经营的自营业务被视为“修正主义”而取消,如云南省剑川县1964年底随着生产的发展,农副土特产品的增加,贸易货栈撤销,全县供销社的议购和自营业务停止,转为平价收购。文化大革命期间,供销合作社参与集市贸易遭到批判,供销合作社灵活自主的自营业务基本停止。各地货栈贸易停止,全国关闭了农村贸易,取消了农副产品的议购议销。

国家对供销合作社的自营业务进行统筹。1962年省、市、自治区供销社主任会议总结提出 “供销合作社的自营业务主要是以三类物资为主”。同时认为“全国开展自营业务的,总的来说,不是开展过火,而是开展不够”。因此,要对某些主要的三类农副产品在全国和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安排、统一调度。1975年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供销合作社几个问题向王震、李先念等同志的报告》中对供销合作社与商业部门的业务经营范围,按照城乡分工和商品分工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划分,对工业品和饮食业服务,提出“县城以下由供销合作社经营”。供销合作社自营范围进一步缩小。

 

2. 国家委托经营为主1962年12月,《当前供销合作社的几个主要问题》提出:“供销合作社必须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进行工作,把完成国家委托的购销任务放在第一位。”同时规定:“粮、棉、油、烟、麻等主要农副产品,除按国家计划完成统购、派购任务以外,多余的部分,供销合作社应该接受国家委托,采取换购的办法收起来,纳入国家计划,不算作供销合作社自营业务的范围。”1977年4月3日《全国省市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主任会议工作总结》进一步强调:“对一类物资要坚持统购统销政策,严格执行统购统销制度。二类物资要坚持派购和统一收购制度。”把国家委托经营的一、二类物资作为供销合作社经营的首要任务。

在传统农业和计划经济的情况下,所谓农业实际上仅是“以粮为纲”的单一产业,经营实际上就是根据国家的指令,执行计划收购、调拨、供应。50~70年代,农副产品以计划调拨为主,大部分上调,少许自销,供销合作社主管商品上调的是省供销合作社,代购商品调主管国营公司。在供应方面,日用工业品主要从国营商业计划调入,由供销合作社自上而下统一经营,实行计划调拨,计划供应。如哲里木盟供销社,从1958年到1981年5月,哲里木盟各级供销社在畜产品上主要通过代购业务为国营外贸提供货源。

为了完成国家委托的购销任务,有的地方对国家统购或派购的产品,不给农民留一点,或者留的很少,使农民不满意。“从粮食统购统销以来,没有一年不购过头粮的。群众生产的粮食自己得不到吃不饱。勒着裤腰带,这样还搞什么生产”供销合作社单一的经营方式对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产生了严重影响。

3. 其他经营方式。“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后,由于农村购销网点严重不足,普遍以代购代销方式代替。代购代销店的人员由贫下中农管,资金由国家拨,价格由国家定,执行国家规定的政策、计划和制度。代购代销店在经营中代销手续费偏低。如门台子供销社对代销户手续费不分品种,一律按4%使龙河供销部代销员一个月只取手续费5.6元,产生消极作用。而且,代购代销店发展极不稳定。从镇雄代购代销店发展情况来看:始建于1956年,1958-1961年成为人民公社商业部的一部分;1963年发展到203个;到1977年,只有36个,54人。有些代购代销店由于管理不善,存在贪污盗窃、赊销挪用、私自变价、克扣群众、商品走后门等问题。有些供销部代销员发生挪用,如武店考城一个代销店挪用了贷款300来元,5个供销部3个分销点少款78元。不正当经营和管理的不善导致代购代销店不能满足农民的需要。

(四)供销合作社的经营作风

1958年“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开始后,供销合作社三次从集体所有制变为全民所有制,“官办”造成了“官商”供销合作社在经营作风上带有浓厚的“官商”式经营作风,严重影响了供销合作社在农民心中的形象。

1.服务态度差。供销合作社售货员服务态度生硬,服务质量下降到历史上所没有过的低水平,“坐商式”经营作风严重。个别点营业员有毛病,如门台子去年统购开始时,工作队动员农民到社卖粮,要营业员及时称进,但该营业员强调吃饭时间,说:你愿意卖就等一会儿,不愿卖就弄走。国家买不买你这点粮食没屌紧

2.营业时间死板。按照建社原则,供销合作社可以规定营业时间,不一定是整天营业,开半天门或两小时门都可以。但在1958年之后,营业时间改变。50年代,除执行八小时工作制外,假日照常上班;60年代初,执行国家休假制度,对节假日期间坚持工作的人员补假或发加班工资补贴。据资料记载:“原来的供销社,社员下地干活了,门市部还没开门;社员未收工,他们又下班了,群众在生产大忙季节买东西很不方便。”

3.商业网点大幅度减少。基层供销合社下放人民公社后,按公社建社,农村购销店大量减少。购销店是分布在各乡村的商业网点,直属基层社领导,由基层社统一核算。在组织上,购销店零售组织太少,批发机构尚未合理分布,导致农村商业网点少,部门不齐。就北京市来看,1958年“大跃进”期间,北京市供销合作社与北京市副食品商业局合并,基层社一度下放人民公社领导,经过对私商改造的合营、合作店(组)也“升级过渡”到国营商业,郊区商业网点减少。而且偏远农村更为严重,据24个山区、半山区县的调查,在1029个人民公社中,农副产品采购网点只有674个,平均每个公社只有0.6个。而且服务业网点过分向城镇集中,给农民生活带来诸多不便,“沿河县土地坳区供销社8个供销分店撤去7个,造成农民买盐巴要排一天队,往返要3天,耽误生产”。同时,也给供销合作社造成严重后果。由于农村商业网点不足,供销合作总社恢复成立后,1975~1976年动用流动资金盲目增设网点,多年来积累的40万元自有资金耗之一空。

4. 行商变“坐商”。行政权力支持下,供销合作社深具“坐商”的骄傲情绪。如“上虞县原有300多家收购废品、供应小商品的流动货郎担,全部被取消或改为坐商”。“坐商式”经营在购销活动中有“缩小规格,变相提价”,“收购时压称打折,销售时缺斤少称,克斤扣两”以及“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假兑水”等欺骗行为。凤阳县临淮牛羊小组代食品公司收购饲料5000多斤,压称多出400多斤,即少付群众17.20元。收购农民农副产品时压级压价。    

据调查,在凤阳县小溪河收购站,被检查的40把已收购的烤烟中,与原级一致的只占58.3%。其中认为压级压价收购的占28.1%这部分高于原级,给农民的价格也应该更高,但被收购站顶为原级,因此农民是吃亏的。另外还有13.6%的烟叶是低于原级的, 以次充好,这部分是国家吃亏的。畅销商品提级提价收购,不执行上级规定价格,擅自定价提价。滞销商品压级压价拒收,销售时提级提价。如刘府供销社经营烤烟、木材,以提级提价、短尺少码的手段,多卖900多元。应按批发价卖的,而以零售价卖,甚至转手倒卖,低价买,高价卖;平价买,议价卖。

5.经营品种锐减。由于独家经营缺少竞争,供销合作社陷入“生产什么收购什么,有什么卖什么”的被动局面,导致供销合作社经营品种下降。1963年《全国供销总社关于进一步活跃基层供销社购销业务的指示》认为:“基层社经营的工业品,有的品种较少,花色单调,不能适应农民需要。”“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这种情况更加严重。“1967年上半年,受文化大革命影响, 全县经营品种下降,以杨集供销社为例,1966年 12月有品种2502种,1967年,只有2088中,后经过努力到5月份才回升到2257种。”而且“仓库有货、门市无货”批发有货、零售无货,此地积压、彼地脱销现象长期得不到解决。“社员需要碱粉,供销社往往短缺,群众在生活中需要用醋,而供销社又常年不进,好烟好酒社员原来根本买不到。”又因供应点稀、人员少,甚至个别门市部只经营单一品种,增加群众“买难”导致群众抵触情绪很大。

此外,不讲职业道德,搞坑、蒙、拐、骗,损害农民利益;破坏职业纪律,赊、挪、短、欠和贪污、受贿等现象时有发生;铺张浪费严重,常常是“进门一张条子,出门一把票子”,“富了方丈,苦了和尚,穷了庙”的现象大量出现。供销合作社的企业形象受到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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